立法院國會改革法案二讀 司改會:切勿通過未實質討論的法案
各界關注國會改革法案,民間司改會表示支持國會制度改革,但在缺乏對話、強行表決的程序瑕疵下,可能導致民眾誤解,致使改革受阻,呼籲國會三黨應協商適當法案審議程序及通過時程。
立法院會5月17日、21日二讀表決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總統國情報告應依序即時回答等,以及相關質詢答復規範,行使調查權及相關行政處罰規定。
院會昨天續審,並於深夜二讀表決通過增訂聽證權的行使規範等,包括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最高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另外,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部分,尚待院會處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昨天深夜發布聲明指出,經檢視國民黨、台灣民眾黨共推的版本,有諸多疑義,若往後民進黨聲請憲法訴訟及暫時處分,此版本有受違憲宣告的可能,加劇朝野對立及政治混亂。
司改會指出,就調查權行使強制手段的部分,應在行政罰範圍內,草案以刑事處罰(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有逾越大法官解釋的疑義,且行政官員於委員會答詢且非聽證調查時,便可能成罪,並不須經院會決議。
針對增訂聽證權的行使規範,司改會指出,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為證言,此部分語意含糊,規範對象過於寬泛,且欠缺正當法律程序;另外,就得拒絕聽證會作證事由,例如拒絕出席、拒絕作證等條文缺乏判斷標準。
司改會表示,此聽證會制度缺乏立法院自律機制的強化,將衍生立委與出席人員各說各話,出席人員遭到懲罰而進行行政救濟的紛爭,往後恐遭到濫用。
司改會也提及,接受調查詢問的出席人員經主席(立法院長)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若類比行政制度法聽證制度,對於出席人員的程序保障不周延,有體系失衡之嫌,也侵害當事人受律師協助的權利。
司改會表示,出席人員虛偽陳述證言,若與刑法偽證罪類比,則缺乏行為人應具結的要件;但若實踐於現行制度,也於立法行政平等尊重原則上有疑慮,應僅追究證人政治責任,即已足夠,應循聽證會的準司法程序釐清,若有虛偽陳述,再給予適當處罰。
司改會提出,若聽證會公開非涉及外交國防且依法令應祕密的事項,行政官員難以於口頭詢答當場決定,且有違反保密義務的責任,立委就祕密事項,也未必具有專業判斷能力,相關制度設計並不完備。
另一方面,對於備受爭議的總統國情報告應即時回答的部分。司改會表示,台灣憲法不存在立委得質詢總統的規定,且總統不對國會負責,即時回答的本質是質詢,已脫離國情報告的概念,也牴觸台灣憲政體制。
司改會也說,以美國、法國為例,美國憲法要求總統向國會報告國情,並演變成每年發表國情咨文,法國憲法則規定總統以書面或赴國會演說來行使國情咨文權,但美國、法國均未採取總統即時回答,也未有質詢總統制度。
司改會表示,支持國會制度改革,但在缺乏對話、強行表決的程序瑕疵下,可能導致民眾誤解,致使改革受阻,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應正視法案有違憲、違法疑義,立即停止續行院會審議及表決。
司改會也呼籲立法院各政黨理性對話,協商適當法案審議程序及通過時程,切勿通過具有高度爭議性、未經實質討論的法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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