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預算法 政府網路宣傳應標示不得置入行銷

基於強化資訊揭露透明度,避免政府以國家資源辦理政策宣導引發爭議,立法院會今天(18日)三讀通過修正「預算法」,明定政府各機關、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轉投資事業,編列預算辦理媒體業務宣導時,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不得置入性行銷。

由於農委會過去曾被在野黨質疑,透過2017年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標案的「1450萬元預算」養網軍,引發軒然大波。為了避免相關爭議再起,立法院會18日三讀修正通過「預算法」第62條之1 ,也就是俗稱「1450條款」。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基於強化資訊揭露透明度、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修法只是一個新的開始,希望政府不要再發生養網軍的爭議,否則在野黨將再度啟動修法。賴士葆說:『(原音)你看不出來的,比如某家公司、線上公司、電視公司拿了一筆2,000萬的標單,他裡面200萬付給網軍,你看不出來,可是最少今天是個開始,我們正告行政單位不要用人民納稅人的錢去做1450去攻擊在野黨、不同意見的人,這才是民主國家之福。』

同時,「預算法」這次修法也規範,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的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另外,立法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公共債務法第12條條文」,明定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至6%,編列債務還本。強化國家債務管理,使國家預算能達「平衡預算」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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