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記帳士法 刪除記帳士終止需委任人同意規定

立法院會今天(19日)三讀通過修正「記帳士法第15條條文」,刪除現行記帳士欲終止委任關係須得到委任人同意的規定,且通知委任人時間由現行「10日前」修正為「15日前」,以保障記帳士委任相關權益。

有鑑於現行規定記帳士欲終止委任關係須得到委任人同意,但卻未適當體現委任契約雙方權利義務的衡平性,若委任一方的企業負責人因故行蹤不明,縱使記帳士通知也無從獲得同意,衍生諸多爭議。

對此,立法院會三讀通過「記帳士法第15條條文」,刪除記帳士終止契約須委任人同意的規定。

三讀的條文明定,為免記帳士任意終止契約,造成委託人損害,建議規範記帳士如須終止契約,應將通知委任人的期日,由現行規定的「10日」延長為「15日」,以強化委任人的權益保障,並於原條文後段「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的文字,修正予以刪除。

另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保障記帳士權益,請財政部於研擬與記帳士權益相關的法案或政策措施時,積極與記帳士公會溝通說明,必要時於事前邀集相關公會召開會議討論,凝聚共識,以協助政策及業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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