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二級原能會降級為三級獨立機關核安會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為確保台灣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資料照)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為確保台灣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資料照)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現行負責核能安全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為二級部會,立法院會29日三讀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行政院為確保台灣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並掌理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管制等9大事項。

行政院會去年通過組織改造方案送立法院審議,原能會現行為二級部會,要改制為直屬行政院的三級獨立機關核安會,定位上類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核安會掌理事項包括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的規劃、研訂及執行;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的管制;核子反應器與其設施的安全審查及管制;輻射源、輻射作業與環境輻射的安全審查及管制。

核安會掌理事項也包括,核子事故、輻射災害相關整備、應變與復原的監督及協調;核子事故損害賠償的調查評估;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的安全審查及管制;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管制、應用的研究發展等。

三讀條文明定,核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置委員5人至7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14職等;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13職等;其餘兼任委員3人至5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3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三讀條文也明定應由委員會議議決的事項,以發揮合議制功能,包括,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的審議,及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科技年度施政計畫的審議及考核等。此外,核安會設輻射偵測中心,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