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同婚收養準用民法規定

立法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讓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立法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讓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圖為民進黨立委范雲(左)、鄭運鵬(左4)、蘇巧慧(右4)等人,在議場內手持「保障跨越血緣的愛」標語合影。(中央社)
立法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讓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圖為民進黨立委范雲(左)、鄭運鵬(左4)、蘇巧慧(右4)等人,在議場內手持「保障跨越血緣的愛」標語合影。(中央社)

現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不過,許多立委認為,現行的同婚專法,沒有辦法像異性配偶一樣,得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2年5月12日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范雲、國民黨立委鄭麗文、無黨籍立委林昶佐、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按范雲等20人提案初審通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5月9日進行朝野黨團協商,做些許文字修正並達成共識。

全案16日在立法院會討論時,在場立委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三讀條文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條文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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