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國家機密不再永久保密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8)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等案,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從現行的應永久保密,改為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
行政院會10月19日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先被列為永久保密的4500餘件政治檔案,預計明年解禁半數,全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初審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有部分條文保留,後經黨團協商,保留條文均達成共識;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三讀修正通過。
關於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現行第12條第1項條文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及檔案法第22條的規定。但因審酌政府資訊應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如有限制開放必要應設有期限,以維護人民知的權利。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其解除機密的條件逾30年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
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但書規定,經原核定機關檢討後,認有繼續保密的必要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延長,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第2項等條文及檔案法第22條規定。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對於延長期限,每次不得逾10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60年者,其延長應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每次不得逾10年。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2個月內為核定與否的決定,逾期視為不同意延長保密期限。
三讀通過條文也修正機關定義,把行政法人納入適用對象,並增訂涉密人員返臺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