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道路固定設施妨礙行人通行 最高罰15萬

台北市 / 殷名慧 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對此,內政部長林右昌指出,為落實與推動道路以人為本的相關工作,中央與地方政府用最嚴肅態度,面對及處理行人安全所面臨的問題,加速建置人行安全通行路網,讓各年齡層行人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環境。

繼去年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汽車不禮讓行人,最高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中央及地方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地方政府如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改善、拆除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

林右昌指出,這次立法主要針對路口設施規劃不良、步行環境未連續、缺少人行道、障礙物阻斷通行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民眾在意的人行問題,在條例中有明確規範及處理原則。未來將優先納入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必須規劃人行道。

林右昌指出,條文中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且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加速提升人行道普及率。另明定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以串聯區域步行動線,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民眾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及落實改善工程。

此外,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或阻斷行人通行時,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且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如果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改善者,也將給予裁罰。

林右昌說,今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三讀通過,讓各機關單位、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制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針對既有行人空間欠缺或不足、行人密集場所周邊改善、影響行人動線之障礙物排除等問題進行有效處理,才能夠讓區域內道路、人行環境及重要據點相互連結,以形成一個對用路人友善且安全的通行區域與環境。

林右昌表示,為落實與推動道路以人為本的相關工作,中央與地方政府用最嚴肅態度,面對及處理行人安全所面臨的問題,加速建置人行安全通行路網,讓各年齡層行人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環境,持續邁向2030年達成減少行人死亡率50%,2050年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願景。

原始連結



更多華視新聞報導
打擊運動賽事黃牛!加價轉售票券最高50倍罰鍰 大量掃票最重判3年
財經內閣郭智輝掌經濟 劉鏡清國發會、黃彥男數位部
黨政人士:財經內閣無鮮明政黨色彩 用人唯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