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企業洩個資加重處罰、最高1500萬元

從華航、iRent到誠品,企業個資外洩案頻傳,立法院今(5/16)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非公務機關外洩個資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最高可處1500萬元罰鍰。

現行《個資法》規定,違法蒐集、處理、利用或變造個資,造成他人損害,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營利,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被質疑罰則太輕。

立院今三讀通過《個資法》修正案,針對「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導致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處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若限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將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採按次處罰。

《個資法》將以「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為主管機關,籌備處預計今年8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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