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地制法》 配偶不得代理地方行政首長

立法院。(圖/TVBS)
立法院。(圖/TVBS)

立法院會今(6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為減少地方行政首長代理人爭議,明定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

現行《地方制度法》僅規定,鄉、鎮、市長停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而村、里長停職則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並未就派員代理人的身分或資格進行限制;因此,在實務上出現指派代理人為被代理者的配偶、或是具有血親關係者,引發爭議。

前新竹縣竹東鎮長羅吉祥2019年因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罪遭判刑,依法停職,新竹縣政府指派羅吉祥妻子張順朋代理,隨後張順朋贏得鎮長補選;去年竹東鎮又有7名里長涉嫌收賄遭解職,而張順朋指派的7名代理里長中,有6人是被解職者家人,引發質疑。

為減少地方行政首長代理人爭議,三讀修正條文明定,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

另外,為保障原住民族地區的參政權益,三讀條文也明訂,山地鄉鄉長若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派任的代理人也應具備山地原住民的身分。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三讀會後發言表示,修法是為了避免政治被少數地方家族給把持,因此修法規範相關資格限制,避免後續指派代理人選時產生諸多爭議,感謝朝野立委及內政部對修法給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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