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打擊山老鼠 竊取森林產物最高罰600萬

山老鼠盜伐珍貴林木日益猖獗,但現行《森林法》規定,除判處有期徒刑外,是「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但法院在判處罰金的計算贓額時,採計的是不含各種加工運輸成本的「山價」,而不是市場上販售圖利的「市價」,這之間可能有數10倍的價差,使得在有利可圖狀況下,仍有人鋌而走險。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森林法》第50條修正案,未來竊盜行為和贓物行為分別獨立,並提高竊取行為罰金,明定竊取森林產物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金;並新增規定,收受、搬運贓物者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以下罰金。而若竊盜所得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不受最高額限制。

同時,增列若竊取高經濟價值樹種,刑責加重二分之一。貴重木包含農委會所公告的紅檜、台灣扁柏、台灣肖楠、台灣杉、香杉、台灣紅豆杉、台灣櫸、烏心石、牛樟、台灣檫樹、黃連木、毛柿等12種樹種。

本次也修正《森林法》第52條,提高山老鼠盜伐罰則,罰金計算改以「定額」開罰。未來一旦在保安林竊取森林產物、結夥2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罪,使用車輛或搬運造材等設備,以砍伐、鋸切或其他方式破壞樹木生長,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修正案通過後,民進黨立委賴瑞隆表示,盜伐案件雖然在減少,但山老鼠組織分工與犯罪手法卻愈來愈專業,希望透過本次修法,讓不法盜伐除沒收不法所得外,還要面對高額罰金,希望這樣的修法能嚇阻不法,保護台灣的珍貴林木與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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