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消防設備人員擅自執業最高罰100萬元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擅自執行業務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自民國88年起6度送請立法院審議,因建築師、七大技師、消防職類乙級技術士及消防設備師(士)等團體間對工作權爭議,均未有共識而屆期不續審。行政院會在109年11月12日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將消防設備人員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明定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方式包括單獨設立或組織聯合事務所、設立或受聘於公司等專業機構、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聘於應檢修之場所等,均可執業。

三讀條文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6年;領有執業執照的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執照效期屆滿日前3個月內,檢具最近6年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的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三讀條文明定,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如果消防設備人員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三讀條文明定,可處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3年以下,併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應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的懲戒處分。

三讀條文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從事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測試、檢修,如果收受不法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時,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三讀條文明定,在本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編輯:郭無患)1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