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確立原住民語言國家地位

立法院院會今天(26日)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確立了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的地位,規定政府應每年寬列預算,推動各項族語發展措施,並應培訓族語老師,學校也要提供族語課程。 攸關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歷經12年終於在26日的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的地位,這也是繼「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後,近10年來,政府對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所制定的第三部專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的保存。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Kolas Yotaka表示,這是歷史性的一刻。她說:『(原音)我們明確的在法律中定義,何謂原住民族文字,讓我們千百年來被視為沒有文字的民族,可以往前進一大步。』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地方政府、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人口1,500人以上非原住民地區等,應設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政府也應會商各族,研訂原住民族語言新詞,並編撰原住民族語言辭典、建置語言資料庫。 同時,為帶動全面學習族語的風氣,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本法施行3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公家機關及學校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此外,現行以鐘點費計算支付族語老師薪資的方式,將改為專任並以月薪方式支付薪資,改善目前全國825位族語老師面臨待遇偏低的困境,而公文也將採中文、族語雙語並列方式書寫。 另外,院會也通過政府每年應寬列預算推動本法鎖定的各項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措施,政府捐助的媒體應製作族語節目、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語言出版品,使用族語比例不得低於總時數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