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調整證券參與機構責任分配

有鑑於現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就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應記載的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不動產證券化發起人或委託人及所有參與機構需無範圍承擔風險,負連帶賠償責任,遭質疑不合理。 為此,立法院會今天(14日)三讀通過「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修正案」,調整相關參與機構的責任分配,明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的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若有虛偽或隱匿情事,對善意相對人所受損害,發起人及其負責人等應就所應負責部分負賠償責任,以兼顧證券化參與機構責任與投資人保障的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