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電動二輪車須掛牌投保、納管個人行動器具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19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新法也納管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個人行動器具,行駛路線速限由地方政府規定。

現行道交管理處罰條例雖已明定電動自行車相關定義,但未有掛牌及強制投保等規範。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去年4月初審道交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朝野立委提案要求納管電動自行車。

交通部贊同立委提案,但建議將電動自行車改稱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以便區分兩者不同,並解釋電動輔助自行車有腳踏車踏板,微型電動二輪車則沒有腳踏板。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也初審通過道交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形式審驗合格,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若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偽造或變造牌照,或是未懸掛牌照等狀況,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為讓現行電動自行車逐步轉型領有牌照,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在新法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形式審驗合格、粘貼審驗合格標章的電動二輪車,應在新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牌照依法處罰。

此外,因應越來越多民眾使用電動滑板車等新興慢速動力器具,三讀通過條文也增定個人行動器具定義,並納入慢車種類規範。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乘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個人行動器具的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違反規定者,處行為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未滿14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個人行動器具,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編輯:黃國倫)11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