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電支機構違規 金管會可令提準備金或增資

(示意圖/ 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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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網編輯劉家瑜/綜合報導】

立法院院會(3)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支條例)修法,主要是增訂申請電子支付機構許可之書件審閱之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原只能由會計師審閱,現條文增訂也可交由律師審閱。另外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法令時,金管會除在業務上規範外,也得命令在財務面補強,令其提撥一定金額準備或令其增資。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指出,任何行政處分會有相當的關聯性,也就是過失與處分必須有相當程度的關聯,如果是有礙經營與財務面相關,就可以要求針對財務面做補強。此立法跟銀行法第61條非裁罰性的不利處分,都屬於導正性的措施,當然各種態樣也不一樣,很難去訂定所謂的子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在去(2022)年12月5日、19日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郭國文等19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19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竣後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會今完成三讀。

郭國文在提案中指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自2021年修正後,欲申請專營電子支付的業務許可,須由發起人或負責任檢具相關書件申請,但現行法規中須經認證的書件,僅會計師可作為認證人。然而,其中「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的擬定,應由法律專業人士作為認證人,但是本法以正面表列方式僅列舉會計師為認證人,而排除法律專業的律師,恐為立法時疏漏,因此有修正的必要。

三讀條文修訂為「經會計師認證之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經律師審閱或會計師認證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報告。」意及欲申請專營電子支付的業務許可,明定需經過會計師認證「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另律師得以認證「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報告。

另外,為加強對電子支付機構之監理,以維持其財務健全與償債能力,這次也三讀通過鍾佳濱等人參考銀行法、票據法相似規定的提案,明定主管機關得要求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的電子支付機構,除在業務上規範外,在財務面也得與令其補強,將更強化財務監督力道,賦予主管機關更彈性裁處權力,進而強化電支機構健全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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