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二讀通過人事同意權改採記名投票 答復不實最重罰20萬

立法院二讀通過人事同意權改採記名投票。中央社
立法院二讀通過人事同意權改採記名投票。中央社

(菱傳媒/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21日續審藍白陣營所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二讀會表決通過藍白所共提的再修正動議,明定立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採記名投票,且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並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若答復不實、提供虛偽資料等,最重可罰20萬元罰鍰。

立法院昨下午處理該案時,經舉手表決後,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在人事同意權上,現行規定是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根據二讀表決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明定立院依憲法規定行使審計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人事同意權,採記名投票。另,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的人事同意權,也都改為記名投票。

二讀通過條文明定,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日10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二讀條文也明定,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的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的答復及資料的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的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二讀條文規範被提名人面對立委審查時,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的罰則,例如經院會決議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院會也表決通過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明定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立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的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資料;被提名人的準備時間,不得少於10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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