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交委會通過「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 小組運作期間為期2個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多位委員對 NCC 審查鏡電視案存有疑義,在3月11日提議成立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今日(3/27)針對「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逐條進行朝野協商。會中達成共識,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正式成立,運作期間至3/27至5/31,也明定若被調閱機關拒絕提供文件,應以書面釋明原因,送交專案小組存查。

國民黨與民進黨立委各提出一個草案版本。首先,在草案名稱就出現不同意見,國民黨版本的草案名稱是「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端爭議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民進黨版本的草案名稱則為「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運作項目」。

召委陳雪生表示,「查出來才叫弊案,沒查出來不叫弊案。」對此,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魯明哲則表示,NCC審查鏡電視案期間,一年來經歷風風雨雨,這不只是交通委員會,也是一般民眾的感受,因此才把後續弊端爭議等字放進去,但他對名稱部分也不堅持。兩黨委員協商後,將草案名稱定為「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

此專案小組運作期間自今日(3/27)起至同年5月31日,為期2個月,但經小組決議得延長之。

由於資料調閱期間,NCC可能會以機密文件為由拒絕提供。因此,草案第八條加註「此專案小組在行使查閱職權時,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洩露之。前項機密文件,如被調閱機關拒絕提供時,該機關應以書面釋明機密之種類及原因,並於三個工作天送交專案小組存查。」

此外,該專案小組的調閱對象除NCC外,還有經濟部和公平交易委員會,草案內容並加註,若有需要將增加調閱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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