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關鍵條文保留待協商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日電)立法院衛環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完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僅通過4條,其餘包括罰則、重製的定義、要求網路業者下架或封網等關鍵條文,因朝野立委未獲共識,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審查會通過的4條條文中,重要條文包括第4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另一項關鍵條文則是第47條,審查會通過條文規定,網路業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中央主管機關於網路主動巡查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不過,為求快速限制瀏覽或移除涉及兒少性影像之立法目的,審查會雖然通過第8之1條,主管機關對網路業者依法作成的行政處分,得以電子文件送達網路業者,但賦予主管機關對查獲違反兒少性影像要求網路業者封網、下架之行政處分權力的第8條條文,審查會原先已通過,但因民進黨立委范雲堅持申訴管道入法,條文反再次被保留。

事實上,前天與今天的審查過程中,朝野立委討論最多卻無法獲得共識,但卻是此次修法核心的重製及罰則部份,相關條文均全數保留。

針對第2條中的「重製」,有立委質疑本法中的重製與刑法的重製,若定義不同,易造成案件審理時的混淆,雖然列席審查會的法務部主任檢察官朱華君表示,本法定義就僅適用本法,但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說,與其創造一個定義不同的名詞,在法例的使用上有疑義,寧可發明一個新的名詞。也有立委質疑,重製是否包含下載,一般人無法辨識。

此外,也有多位立委擔心第2條中的「圖畫」,是否會無端波及到ACG(日本動畫、漫畫與電子遊戲)等二次元創作,是否應載明並入法保障,衛福部則認為寫在立法說明即可,授予行政機關執法的彈性。最後因無法獲致共識,條文保留送協商。

由於藝人黃子佼被查獲持有兒少性影像,僅以緩起訴處分,引發社會譁然,遂有此次修法,因此,朝野立委均提案加重罰則。

然而,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一再表示,衛福部綜合朝野立委的建議修正版條文,實務上都判不重,甚至可達緩起訴條件,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也說,先前某大學生誘騙80多位未成年少女拍攝性影像,刑期加起來超過100年,最後只判6年。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則指出,台中有一個案件,幾個小男生互拍,未經同意傳上網路,都不是為了剝削對方,情節不那麼嚴重,但去年性暴力聯防四法修法後,這些案件已構成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犯罪要件,若以刑訴法起訴,這些小男生未成年就有前科,將影響成年後生活。

她強調,此次修法要處理的是前端的封網下架及被害人保護,應跨部會協力發展出執行方法,不至於影響到其他人,更重要的是教育,呼籲立委考慮量刑的衡平性。

不過,由於立委看法差距過大,會議主席,國民黨籍召委王育敏最後裁示涉及罰則的條文,全數保留送協商,共計保留18條條文,僅通過4條。(編輯:翟思嘉)11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