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老屋重建最多享12年房屋稅減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草案,若在施行5年內申請重建,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若所有權未移轉,還可享最多10年房屋稅減半徵收。

(中央社/資料照片)
(中央社/資料照片)

內政委員會召委姚文智表示,本案經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案。經討論後,將草案名稱改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刪去原有「獎勵」2字。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適用對象分為3大類,第1類是不符合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等,需限期或強制拆除者;第2類是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第3類是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經改善不具效力,且屋齡30年以上者。同時也需全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條文明訂,重建計劃內之建築基地,給予適度建築容積獎勵,但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1.3倍的基準容積,或建築基地1.15倍的原建築容積。若在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重建,還可額外獲得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則授權地方政府酌予放寬。

租稅減免部分,若在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重建者,重建期間土地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若在減收的這2年內,建築物所有權人未移轉所有權,還能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但最多以10年為限。

為保障社會弱勢者,條文明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重建計劃範圍內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

另外,受委託辦理安全性能評估,簽證或出具不實評估鑑定報告者,可處新台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