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得提上訴

有鑑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禁止輕罪及特定類型案件上訴到第三審遭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12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明定案件於第一審判決無罪,經第二審改判有罪的情形,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給予被告上訴第三審救濟途徑。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但針對被告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的情形,則無法依循通常救濟途徑上訴的機會,曾遭大法官釋憲,宣告相關法條限制竊盜、性騷擾等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者上訴違憲。 為此,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2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給予被告上訴第三審的救濟途徑,針對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原音)我們在修正草案裡面,關於第一審受到除了無罪判決以外,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的判決,第二審改判有罪的情況,應該允許上訴。』 不過,呂太郎在審查過程中也指出,可提上訴的案件量,自釋憲案開始算起,共有66件;未來修法後,每年約有300件。因此,草案也明定,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