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性騷行為人不道歉最高罰5萬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性騷行為人無正當理由卻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平教育等懲處,最高可處新台幣5萬元。另外草案也規定有性侵害行為,或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

另外,草案也明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檔案資料。性騷擾行為人如為學生,轉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轉去就讀的學校。若性騷擾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轉去服務的學校。

而為保障學生安全,草案也明定,無論透過何種法律關係成為校園內部人員,一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者,學校應予以解聘、免職。有性侵害行為,或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性騷擾、性霸凌非屬情節重大者,一至四年不得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