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愛滋病患可捐器官給愛滋病患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2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健康穩定的愛滋病感染者可捐器官給其他感染者。

現行條文規定,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只要檢驗出愛滋病陽性反應,都不得使用,但考量國際間已逐漸鬆綁愛滋病患捐贈器官規定,且國內已有B、C肝炎帶原者可捐贈器官給帶原者前例,初審通過條文增列但書,接受器官移植的愛滋病感染者,在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不受不得使用愛滋病毒器官限制。

衛生福利部長陳時中受訪表示,目前器官捐贈缺乏,開放愛滋病感染者可捐贈器官給愛滋病感染者,不會讓愛滋病感染擴大,但有助於降低器官捐贈等待壓力。

愛滋病是由愛滋病毒引起的疾病。愛滋病毒會破壞人體原本的免疫系統,使病患身體抵抗力降低,當免疫系統遭破壞後,原本不會造成生病的病菌,變得有機會感染人類,嚴重時會導致病患死亡。(編輯:李明宗)107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