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支付命令無確定判決效力

立院初審 支付命令無確定判決效力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25號)初審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中明訂未來債權人申請「支付命令」前應先「釋明」;而「支付命令」確定之後也只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陳俊華報導)

「支付命令」是快速解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問題的工具,但卻因為核發寬鬆、送達過程履傳弊端等,經常被詐騙集團濫用。過去支付命令具有「既判力」,如果沒有在收到的二十天之內提出異議,等同確定判決,讓不熟悉法律的民眾,莫名背上債務。

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現行法律規定,確定支付命令實務上解釋包括確定判決效力,被害人只能提「再審」來自我救濟,但成功率極低。初審通過的條文中,支付命令確定後只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希望藉此來保障民眾權益。

尤美女:『在這次修改的時候,第一個是你要先「釋明」,你要申請支付命令你要先「釋明」,因為現在是不需要「釋明」的,就只要我寫了對方某某人欠我多少錢,那法院就裁定收到的債務人他去聲明「異議」,只要你不「異議」的話過了二十天就確定了,就跟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

過去詐騙集團假藉債權人名義,向民眾濫發支付命令,只聲稱有積欠貸款或借款,卻提不出債權存在的相關憑據,因此初審通過的條文中明訂,債權人的請求應釋明;另外,初審條文也增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圖:立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