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教育部得以專責法人辦運動產業發展業務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6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運產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教育部得以專責法人來辦理運動產業發展的相關業務。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說,專責法人可依實際需求增加相關人力,較公務機關有較大發展空間。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運產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邀請教育部次長林騰蛟等列席。

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規定,為利運動產業發展,地方政府得設置運動發展基金,教育部得以專責法人辦理本條例相關業務;而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且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人員,並得以法人方式經營。

林騰蛟說,未來若條例草案修正通過,可以專責法人的方式來辦理運動產業相關業務,專責法人可隨著業務實際需求,增加相關人力,相較於公務機關有較大發展空間,教育部將會同相關機關,研議專責法人的職掌業務、成立方式等事宜。

此外,包含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賴品妤等均提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6條之2草案,明定若依本條例設置專戶捐贈運動產業,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新台幣1000萬元內,按捐贈金額的2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捐贈對象若為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則不受1000萬元額度限制。

針對此條,基於避免稅損、造成其他弱勢團體排擠效應等原因,並考量到其他產業會希望政府能在免稅方面給予協助與扶持,可能照成援引比照,教育部提出的方案建議得減除稅額應訂在150%。

因朝野立委與官員針對此條的免除稅額未能達成共識,因此該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編輯:蘇志宗)11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