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輕罪二審改判有罪得上訴三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二審定讞之輕罪,如果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被告,得再提起上訴。

根據大法官解釋令宣告,犯下洩密、竊盜、性騷擾等案件,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者,可再上訴第三審,有再次救濟的機會。但包括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和贓物等罪,則不在宣告範圍。因此司法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因此提出修法,讓所有二審定讞的輕罪,都能在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下,上訴第三審。借以保障人民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