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法制局報告 水利會改制有必要性

朝野最近因為「農田水利會」要改制為公務機關的修法,在立法院攻防不斷,立法院法制局也在12月提出評估報告。報告指出,台灣農田水利會不僅有權責不相符的問題,也常有地方派系糾紛與賄選弊端,確實有改革必要性;但法制局也提醒,後續的財務負擔以及職員勞動權會是修法需要考量的重點。 1965年公布施行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至今總共經過11次修正,其會長及會務委員的產生方式在2001年改為會員直選,迄今已經完成4屆選舉,立法院法制局日前提出法案評估報告,認為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 法制局報告表示,雖然農田水利會性質是公法上的社團法人,享有一定的運作權限,但由於被賦予實現特定公法任務,所以不宜視為一般的地方自治團體。 報告也指出,水利會主管機關是農委會,但水權卻歸經濟部管理,其職員雖然是廣義的公務員但並沒有公權力,所以有權責不符的問題;改選過程常有地方派系糾紛與賄選弊端;況且,農委會每年補助新台幣60億,但經費運用卻不受政府監督,因此認為應該進行改制。 法制局報告認為,農田水利會並非不能改制,修法技術上也沒有問題,但如果改為公務機關,就必須考量農田水路的歲修費用以及未來的財政負擔,現有職員勞動權也必須進行保障。 法制局也提出修法意見,他們認為,在考量法安定性原則以及現行條文已經有對類公務人員有刑法等規範下,增列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其實沒有必要性,由於會長以及各級專任職員在改制前不具有公務員資格,以「準用」方式也合乎法制,所以法制局認為,是否有必要特別增列,是有討論空間。 而為了配合政策推行,法制局建議,先由水利會總幹事代理會長到主管機關指派,除避免爭議外,也落實改制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