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科員違規助215名大陸人士入台獲利198萬 判3年2月定讞

時任立法院科員的林姓男子被控自民國107年9月至109年1月間,勾結奕智博集團,藉由在立法院工作,透過立法委員辦公室等管道,向移民署等公務員要求提前辦理,讓215名中國大陸人士非法入台,獲利新台幣198萬餘元。一審依違反兩岸條例判處3年6月徒刑,二審認罪而改判刑3年2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而定讞。

時任立法院科員的林姓男子自民國107年9月至109年1月間勾結奕智博集團,藉由在立法院工作,透過立法委員辦公室等管道向移民署等公務員要求提前辦理,讓215名中國大陸人士非法入台。一審依違反兩岸條例判處3年6月徒刑,二審認罪而改判刑3年2月。最高法院(圖)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資料照)
時任立法院科員的林姓男子自民國107年9月至109年1月間勾結奕智博集團,藉由在立法院工作,透過立法委員辦公室等管道向移民署等公務員要求提前辦理,讓215名中國大陸人士非法入台。一審依違反兩岸條例判處3年6月徒刑,二審認罪而改判刑3年2月。最高法院(圖)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資料照)

一審的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被告林男於審理時辯稱,他未收受集團交付的代辦費用等報酬,但法官依據林男公務電腦的立法委員辦公室信件等,認定林男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證明確。一審認為林男明知奕智博集團以不實事項非法申請大陸人士入境,卻為謀私利,仍參與集團犯行並以向立委陳情方式協助,且引進的部分大陸人士在台從事非法賭博、洗錢,對台灣國安已造成一定影響、威脅,所為顯不可採。

合議庭審酌被告林男犯後否認犯行,依違反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沒收全數犯罪所得。

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林男上訴主張,動機是出於為民服務,非誘發國安危機,也未參與申請入台流程,僅是遞交陳情書,代向行政機關陳情,參與此案程度非深,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二審認為,被告林男參與此案程度,高於集團其他受僱員工,所獲報酬遠高於法定規費,難認出於為民服務,且由他協助引進的部分大陸人士在台犯罪,危害台灣的安定與法秩序,審酌他改口認罪並繳回全數犯罪所得,改判刑3年2月。

被告林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