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仲彥詐領助理費判刑定讞入監 聲請再審遭駁

前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5萬餘元,遭判有期徒刑3年10月定讞,已入監服刑。童不服判決認為犯罪所得計算有誤等,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可抗告。高院裁定指出,議員的公費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勞金等均由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更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不能任由議員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甚至納入私囊。

前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5萬餘元,最高法院判童仲彥有期徒刑3年10月定讞。童仲彥(前)25日前往宜蘭地方檢察署報到後,被送往位在宜蘭三星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服刑。(中央社)
前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5萬餘元,最高法院判童仲彥有期徒刑3年10月定讞已服刑。(中央社檔案照)

裁定指出,童仲彥主張這些費用與公務員加班、差旅等費用一樣,非新事實、新證據, 不足以動搖有罪確定判決,因此童仲彥聲請裁准開始再審以及停止刑罰執行均無理由,予以駁回。可抗告。

全案緣於,檢方起訴指出,童仲彥被控於民國100年10月間假借以每個月新台幣3萬元價碼,聘用蔡姓男子當助理,並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但實際上並未聘用蔡男,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新台幣12萬3842元。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童仲彥。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童仲彥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蔡男確實沒有做助理工作,但童仲彥有自費聘請陳姓女助理4個月,月薪1萬8000元,共計7萬2000元,經扣除7萬2000元,童仲彥實際詐領金額為5萬1842元,改判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駁回童仲彥上訴,全案定讞。童仲彥3月25日前往宜蘭地檢署報到後,被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服刑。

責任主編:于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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