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仲彥詐領助理費5萬餘元判刑3年10月 獲准假釋出獄

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於議員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5萬餘元,判刑3年10月定讞,去年3月入監服刑。今年10月5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由台灣高等檢察署向高院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合議庭裁定童仲彥付保護管束,今天即可出監。

前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5萬餘元,最高法院判童仲彥有期徒刑3年10月定讞。童仲彥(前)25日前往宜蘭地方檢察署報到後,被送往位在宜蘭三星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服刑。(中央社)
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於議員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5萬餘元,判刑3年10月定讞,去年3月入監服刑,日前獲准假釋。(中央社資料照)

全案起於,童仲彥被控於民國100年10月間假借以每個月3萬元價碼,聘用蔡姓男子當助理,並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但實際上,童仲彥未聘用蔡男,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12萬3842元。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將童仲彥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童仲彥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童仲彥就偽造文書部分,撤回上訴而確定。二審認定,蔡男確實沒有做助理工作,但童仲彥有自費聘請陳姓女助理4個月,月薪1萬8000元,共計7萬2000元,經扣除7萬2000元,童仲彥實際詐領金額為5萬1842元,改判處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童仲彥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去年2月駁回童仲彥上訴定讞;童仲彥於同年3月入監服刑。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