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擴及關係企業 勞部:待商榷、關鍵在舉證

工商時報【呂雪彗╱台北報導】 勞動部官員表示,競業禁止條款可規範及於大陸地區等境外,法律禁止範圍是否能擴及所有關係企業仍有待商榷,原東家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契約也可約定禁止至子孫公司關係企業,但前提需具競爭關係,且關鍵必須能舉證。 勞動部官員說,去年勞基法修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可及於境外地區,包括大陸,禁止範圍在於有無與國內企業有衝突。例如台積電在大陸有投資,可以禁止接觸機密勞工跳槽至有競爭對象或業務範圍的企業,但若國內企業在大陸並無投資,就不在規範之內。 至於產業界反映,陸企採形式規避台灣法令,設立子公司安插挖角台灣企業員工,是否因大陸企業掛羊頭賣狗肉,就要立法從嚴,將執法範圍打擊面擴及關係企業,有必要商榷。官員強調,目前法律並未禁止企業與員工簽訂合約不能包括關係企業,但前提需業務經營有競爭關係。 未來有觸法案件都必須法院審理,必須說服法院競業禁止並未扼殺勞工工作權,官員說,高科技企業擔心的,可能是因舉證不力,或許希望立法從嚴,但若訂定「通殺」條款,法院未必接受,子孫公司關係企業營業項目百百種,本來就會和母公司不同,未來走上法院提告求償時都必須舉證,訂法同時勞工工作權仍需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