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公墓未啟用 先賣骨灰位

竹山鎮公所於該鎮第十三公墓新設置納骨堂乙座,興建多年因廠商未依合約辦理致工程延宕許久,日前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惟內部設施尚未取得室內裝修及消防設備安檢之合格證明文件,亦未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報府申請啟用,即已開始販售骨灰(骸)櫃位並提供民眾安置先祖遺骸使用,縣府將依規處理,並呼籲民眾於縣府依規檢查合格並公告啟用前,切勿將先祖遺骸安置未合法骨灰(骸)存放設施。 民政處表示,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申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同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他涉及建物使用管理、內部設備配置及裝修、消防設備、水土保持…等尚需符合其相關法規之規範,需會請相關機關(單位)共同檢查符合規定始得同意其啟用。 查竹山鎮公所興建多年之新設納骨堂,尚未依前揭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報送縣府檢查合格,縣府前於六月十五日、七月二十日及七月二十七日多次函文告知該公所,敘明前揭規定及申請啟用應具備之文件,並嚴正告知勿擅自啟用並販售骨灰(骸)櫃位以免受罰,惟日前接獲民眾反映,該公所已開始販售及辦理相關安置作業,經縣府八月七日派員查證其確有前揭違規行為,縣府將依規處罰並促其儘速補辦啟用手續,且另責於補辦啟用程序期間及本府公告啟用前不得再有販售骨灰櫃位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