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崎鄉代賄選案戴嘉宏無罪確定 獲刑事補償16.4萬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6日電)嘉義竹崎無黨籍鄉代戴嘉宏被控於民國111年因違反選罷法被起訴,最後判決無罪確定;戴男因本案遭羈押41天而聲請刑事補償,嘉院日前判決每日補償4000元共16萬4000元。

戴嘉宏於111年間擔任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長時,因欲參選竹崎鄉民代表,同年8月間以舉辦灣橋村鄰長聯誼餐會名義,在社區活動中心舉辦餐會,並支出餐費2萬元,邀請鄉親參加,並在餐會中表明參選鄉代,請求投票支持,被控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戴嘉宏被控違反選罷法案件,因認為參與餐會鄉親大多不知由何人出資請客,且現場仍有其他候選人一同拜票,難以認為有行賄、投票權人有受賄犯意,因此,案件經嘉義地院判決無罪;嘉檢上訴,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戴嘉宏在偵查期間,於111年9月23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於同年月24日經嘉義地院裁定羈押,至同年11月3日准予交保停押,共遭羈押41日;戴嘉宏依法,向嘉義地院聲請刑事補償。

嘉義地方法院受理後,審酌戴嘉宏因遭羈押期間受身心痛苦,以及因而失去人身自由,且所受財產上損害、名譽、信用等人格權減損等,同時參考生活水準、物價指數等一切情狀,認以每日補償4000元為適當,因遭羈押41日,准予補償16萬4000元;如不服,可經嘉義地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編輯:陳仁華)11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