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提審

文/李承恩
(中國大陸在臺政治難民)
2016年10月6日或者7日,看守所,我被拘留的第一次提審。
進入提審室剛坐下,兩位警官就給了我一份《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他們就開始設置電腦,攝影機,支架等設備,期間還不忘跟我閒聊。「閒聊」是他們的辦案方式,讓審訊對象放鬆警惕。之後就開始正式筆錄。
剛開始,年輕一點的警官一邊問我基本情況,一邊錄入電腦;之後的具體問題我已經記不清楚了,我大概的回答也是「不清楚」、「你知道」、「忘記了」之類的答案。幾個問題後,年輕的警官停下來看看站在一旁年長的警官,年長的警官指導他修改了一些內容後繼續對我問話,我以同樣的方式回答。這時年長的警官提示他怎麼記錄。我提出抗議,要求按我的回答如實記錄。兩位警官沒有理會我的要求,繼續錄入他們的答案。
問話繼續。不過,我要求以書面方式回答問話。
年長一點的警官拒絕我的要求,在我重複要求下,年長的警官問我「你是不是拒絕回答?」
我沒有進入他的圈套。我強調,根據「權利義務告知書」我有權以書面方式回答訊問。這時到我給他放線。
之後的三四個問題我都同樣的回答,強調要以書面方式提供證詞,同時提醒兩位警官現場有攝影機記錄,又有看守所的監控,對他們的違法行為我將向駐所檢察官控告。這是我給他們下的誘餌。
最後,年輕一點的警官才給了我紙和筆。
我拿到紙和筆的第一時間就開始寫《迴避申請》,同時要求兩位警官出示證件,好記錄他們的姓名和警號,兩位警官再一次拒絕我的請求。他們上鉤了「由於辦案民警在訊問過程中沒有如實記錄本人的證詞,有拒絕提供紙和筆使本人無法以書面形式提供證詞,其行為違反辦案程序,影響到案件的公平公正。又由於辦案民警拒絕出示證件,使本人無法投訴控告其違法行為,因此對其申請迴避。」我收線了。
寫完以上文字後我向兩位警官宣讀。又再次問「你們是不是依然拒絕出示證件?」
這時,年長的警官臉色一陣紅一陣白。我把視線轉向年輕的警官,說「亮證執法是對警察的最基本要求,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好確認你沒有違反警察法」。他看看年長的前輩,前輩沒有說話,甚至沒有眼神接觸,於是他出示了自己的證件。好像姓周還是什麼,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分化了他們。
這時,我在《迴避申請》上簽名,寫上日期,遞過去鐵欄對面的給年輕的警官。他看過後轉交給他的前輩,年長的警官用氣得發抖的手接過那份申請,說:「我駁回你的申請」或者是「我不接受你的申請」,我已經不記得了。
我說:「這位警官,你懂不懂法?你對《迴避申請》沒權作出任何決定!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有權作出決定。不懂的話我給你時間出去查相關法律」。
說完這話,老警官的臉色更加難看,瞪大眼睛用那灼熱的眼光怒視著我,卻沒有說出一個字來。年輕的警官看到這個狀況,把他拉出審訊室,在外面說著什麼。幾分鐘後回來草草結束了這次提審。
大概是在四五天後,我收到城區公安局的一份《決定書》,駁回了我的迴避申請。而那位年長的警官再也沒有出現過在我的案件裡面。後來才知道,他當時是這個案件的主辦人。
類似的《迴避申請》我在不同法院面對不同法官也用過幾次,法官們大部分是在我的提醒下才知道怎麼處理《迴避申請》的。
以上是我第一次在看守所被提審訊的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