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7年!《最低工資法》今三讀通過 雇主違法最重罰150萬、公布姓名

立院12日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資料照片/林啟弘攝
立院12日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資料照片/林啟弘攝

(菱傳媒/台北報導)歷時7年,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立法,正式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納入基本工資應參採指標,同時得參採勞動力生產力年增率等指標,及明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違法的雇主或事業單位最重罰150萬元,並公布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

蔡英文總統2016年提出最低工資法政見,希望透過提高法律位階,讓最低工資法制化,而非人治,讓最低工資不用受到政黨、勞資對立的因素影響。行政院今年9月將草案送至立法院審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月18日完成初審,保留若干條文,歷經立法院長游錫堃召集兩次黨團協商,最終保留4條關鍵條文,全案送交立法院會表決處理。

根據院會今通過的三讀條文,最低工資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最低工資法所定的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

三讀條文規定,本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審議會委員任期為2年,期滿得續聘,均為無給職。審議會置委員21人,由勞動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的組成包括經濟部代表1人、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1人、勞方代表7人、資方代表7人、學者專家4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審議會應在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最低工資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未能達成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另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在審議會會議結束後30日內,在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

有關最低工資的審議,三讀條文明定,應該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同時得參採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的分配比率、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狀況,還有最低生活費。

另外,三讀條文規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即加重至150萬元,並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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