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式「限閱」 證據無法用在羈押庭成案情雙面刃?
台北市 / 陳藝緯 張權 採訪報導
事實上限閱案件並不少見,包括在前一波搜索中,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和台北市議員應曉薇,遭檢方聲押後閱卷時間漫長,據了解也是檢方「提出限閱」,限閱範圍有兩種,方式及內容,方式包括不得複印拍照等,只能用手抄寫,而內容則可能隱蔽部分證據,但限閱的證據也無法在羈押庭上使用,因此有時檢方若對手上證據有信心,寧願「暗藏底牌」限閱,也不讓關鍵證據,提前曝光在被告和律師眼下。
記者說:「議員會不會覺得很冤枉。」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手被上銬,在囚車道面對喊話,捲入京華城容積率案遭到收押,記者說:「主席身體還好嗎。」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同樣也被收押帶上車,兩位京華案關鍵人物,遭檢方聲押後閱卷時間漫長,才開羈押庭據了解,也是檢方「提出限閱」。
非本案律師李育昇說:「唯一在偵查程序,可以看到卷宗的機會,就是在羈押之前,因為羈押之前,必須要給予,被告跟他的律師一個機會,來瞭解到底檢察官目前偵辦內容為何,他才有辦法就是否羈押,來做一個適當的答辯。」檢方提出限閱如同辦案利器,手上有多少證據知悉多少案情,不想一字排開被被告看光光。
當檢察官手上,部分有利案件證據,不想讓律師或被告查看,就可以向法官聲請限閱,若核准律師就只能看到部分資料,限閱包括方法,閱覽禁止拍攝禁止複印,若是限閱內容,就可能會針對特定頁面抽除或遮蔽,不少案件檢察官常見都會提出限制閱覽。
非本案律師李育昇說:「雖然檢察官他是有一個「限閱權」,讓被告不能看到全部的卷證資料,但是這些限閱的卷證資料,在之後的羈押庭召開的時候,這一個部分是不能拿來,做為羈押程序的攻防的,對兩造來講,對檢察官講也好對被告來說也好,都還是有可能會是一個雙面刃。」
儘管限閱的內容,無法作為羈押庭上使用的內容,但有時檢察官對證據足夠有信心,寧願藏底牌不讓重大證據曝光,被被告方掌握訴訟策略,也成檢察官辦案殺手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