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區露營最高罰百萬 民團籲輔導合法

圖為由北觀處管理的白沙灣,人潮眾多,有些遊客會選在附近露營,不過交通部觀光局北觀處祭出管制,9月6日後,民眾不得在管制範圍內露營。(李奇叡攝)
圖為由北觀處管理的白沙灣,人潮眾多,有些遊客會選在附近露營,不過交通部觀光局北觀處祭出管制,9月6日後,民眾不得在管制範圍內露營。(李奇叡攝)

露營近年蔚為風潮,卻衍生不少環境破壞問題。為維護風景區環境,交通部觀光局轄下13個風景區管理處陸續公告禁止民眾在管制範圍內露營,若破壞生態、汙染環境等,最高可罰100萬元罰鍰,引發罰鍰過重爭議,不少露營愛好者揚言前往管制區抗議,中華民國露營協會更指「殺雞用牛刀」,不如加速輔導業者合法化,並刪除露營場地數上限,增加合法場地,才是根本之道。

中華民國露營協會前理事長林晉章表示,協會向來主張要在露營場露營,並肯定觀光局將露營視作產業,委託民間做相關調查報告,但他發現中央7月22日開始輔導業者合法化後,又設下1800個營地上限,彷彿只是為現有營地數量修法,令人難以理解。

林晉章認為,主要問題還是卡在假日時期露營場地不足,因此這類政策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恐無法解決根本問題,因為有些現行法令確實跟不上時代的腳步,恐扼殺露營風氣,而且以《發展觀光條例》對在風景區露營的民眾開出最高100萬元的罰鍰,是殺雞用牛刀,增加合法露營場地才是根本之道。

面對外界針對罰鍰過高、露營定義不明提出質疑,交通部觀光局技術組副組長王智益解釋,露營行為指的就是在車體旁、戶外搭帳,至於時下很夯的露營車,因無法確定對方是否在管理人員離開後仍能遵守規定,故會將其勸離;另外,車頂帳因為是在車輛上方,不會影響其他遊客,這部分仍在研議中。

王智益強調,各風景區的經營管理,多是引用《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民眾可能誤解法案預告,才會誤認為北海岸沙灘露營就會罰100萬元。他說,一般遊客如有違規行為,主管單位都會先以勸導為主,若屢勸不聽,才會按照情節嚴重程度開罰,輕微者多是開罰5000元為主,除非對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否則應不致罰到上限的100萬元。

王智益指出,目前是先列出禁止露營區域類型,但法案上路後確切限制地點「不會那麼多」,會按各管理處盤點結果再行公告,屆時也會在限制區域立牌提醒。至於但書寫明「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的活動不在此限」,則依各管理處來做審核,對象不限於政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