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名攤遭黑衣人恐嚇!追藏鏡人卻遇「AB版判決」 告女法官再告資訊室人員

李奕緯/台北報導

台北通化夜市米其林名攤「梁記滷味」老闆梁廣雲10多年前遭恐嚇逼賣攤位,他懷疑幕後有藏鏡人,甚至懷疑法院判決遭介入,提告法官及台北地院資訊室人員偽造文書。

<strong>台北地院外觀照。(圖/翻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YouTube)</strong>
台北地院外觀照。(圖/翻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YouTube)

「梁記滷味」多次獲得米其林美食評鑑必比登推薦,但老闆梁廣雲10多年來為一件恐嚇逼賣攤位事件悲憤難平,他投訴表示,自己在臨江街83號擺攤,2008年曾買下斜對面的臨江街81號攤位,81號攤位處一個十字路口黃金店面門前,而店面屋主委託某大房仲公司分店長林姓男子賣店,店面2011年1月由葉姓男子以1億200萬元接手,然後過2個月就以1億5200萬元轉賣給某連鎖生活用品百貨老闆丈夫,店面隨後出租給生活用品百貨公司,2011年底開幕營業至今,梁廣雲在店面門口的攤位則被認為是「占用」,在葉男賣出房屋的契約中明定應予排除。

梁廣雲2011年初被林男帶著黑衣人徐姓男子找上門,開價50萬元要求讓出臨江街81號攤位,梁廣雲心想,他花340萬元買下攤位10年權利,出租可有每月約3萬元租金收入,一口拒絕。2011年4月7日傍晚6點,徐男就帶著多名黑衣人來到81號攤位前,擺放金童玉女、召魂幡、牌位、骨灰罈等喪葬物品,對梁廣雲進行恐嚇,梁廣雲心生畏懼,2011年4月13日與徐男簽立協議書,同意自臨江街81號攤位搬遷。

梁廣雲事後忿忿不平,認為自己向母親籌資買下的攤位,卻遭黑衣人恐嚇生命安全,而被迫以7分之1價格平白讓出,更質疑房仲林男、白手套葉男、打手徐男等人實際上是集團式犯案,民事提告徐男、林男及林男所屬房仲公司連帶求償60萬元,台北地院2019年9月6日傍晚5點一審宣判,因為當事人沒有到庭聽判,而且當天是星期五小週末,判決主文拖到星期一9月9日才上網,梁廣雲的律師星期一上網查詢,查詢到判決主文是徐男、林男、房仲公司應連帶賠償30萬元。

梁廣雲看到房仲及公司被判賠的判決主文,欣慰全案幕後集團終於被認定有責,萬萬沒想到他收到紙本判決書正本時,居然看見判決主文變成僅徐男1人賠償30萬元,林男及房仲公司則與徐男犯行無關判免賠,梁廣雲及律師急忙回頭上網查詢,發現9月9日的「A版判決」主文竟已在9月10日被「B版判決」主文覆蓋。梁廣雲氣憤上訴,高等法院2020年8月二審一度廢棄一審判決,陳靜茹並被送法官評鑑委員會,再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人審會2020年4月決定予書面警告。

陳靜茹在法官評鑑委員會陳述意見稱,「A版判決」是她審理中撰擬的草稿,9月9日上午8點誤傳給書記官上傳主文系統,直到傍晚4、5點校對判決原本時才發現誤傳,她趕緊交付正本「B版判決」到書記官辦公室,等隔天9月10日上午書記官上班,交代以「B版判決」正本為準,書記官於是上傳「B版判決」覆蓋主文系統的「A版判決」。

梁廣雲不滿認為,稍微還他公道的「A版判決」,硬生生被「B版判決」覆蓋,雖然高院廢棄,北院又自啟更審採納「B版判決」,憤而在2020年自訴控告法官陳靜茹、書記官林曉郁偽造文書罪,但台北地院2022年12月一審判決認為,梁廣雲指控判決書正本上記載的「判決日期2019年9月6日」是公務員登載不實,但司法實務上,判決書上所記載的宣判年月日都是法官於辯論終結時所諭知的,陳靜茹依司法實務習慣記載「判決日期2019年9月6日」,難認有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意及犯行,而日期記載並不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當事人受不利判決仍可提起上訴,日期記載縱使與客觀情形不符,亦不構成犯罪,因此判決陳靜茹、林曉郁無罪。梁廣雲再上訴,但去年9月駁回,最高法院今年1月駁回再上訴,陳靜茹、林曉郁無罪確定。此外,梁廣雲上訴徐男、林男、房仲公司連帶求償案,最高法院2023年8月也判決僅徐男賠30萬元確定。

<strong>梁記滷味。(圖/翻攝鍾沛君臉書)</strong>
梁記滷味。(圖/翻攝鍾沛君臉書)

梁廣雲仍感到可疑,他發現自訴陳靜茹偽造文書案審理時,北院資訊室被函詢時回函稱:「…法官傳送原本的時間有二次,分別為9月9日17:37:22、17:37:37…後傳送內容會覆蓋前一次傳送內容…已傳送為後傳送覆蓋之原本檔,系統並無資料。」、「…(一)第一次儲存於本院資訊室主機之日期與時間為108年9月6日16時43分11秒。(二)108年9月9日上午無書記官儲存主文檔之紀錄。(三)108年9月10日上午無書記官儲存主文檔之紀錄…」,疑似刻意掩蓋事實,牴觸司法院秘書長的回函:「…案件上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之日期與時間部分,經查係於108年9月11日上午10時49分上傳至前揭系統資料庫…」、「…台北地方法院轉檔上傳至本院公告查詢系統之轉檔機制每日固定執行3次,其執行時間分別為00:00、13:00及19:00,系統係採『先刪除、後新增』之方式處理上傳主文,即無論案件主文內容是否有所異動,只要轉檔當天日期與案件主文初次公告日期差距在60日內,該篇案件之主文就會重複上傳…該案號於108年9月9日13:00首次上傳主文外,僅於108年9月10日13:00異動其內容,其餘時間點所上傳之主文內容均與108年9月10日13:00上傳之內容無異」,因此再自訴提告北院資訊室王姓人員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王男出庭作證時承認:「公文有經過多次修改,甚至行政庭長也有找主任及前輩詢問公文內容,有跟主任及資訊室前輩說希望可以把公文內容修改成法院可以看得懂的內容。」全案仍由台北地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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