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達警告」是什麼?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在看美國的犯罪影集或電影,有時我們會看到美國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會唸一長串「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說的一切都會成為呈堂證供…」,這段話被稱做是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ring、Miranda rights)。而美國警察之所以會唸這一段話,是源自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v.Arizona,384U.S.436)的判決,這個判決認為:在訊問刑事案件嫌疑人前,警察必須明白地告知嫌疑人有權援引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不自證己罪」的權利,也就是嫌疑人有權行使緘默權而保持沉默,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所以在逮捕的第一時間,警察會立刻將上面的米蘭達警告告知犯罪嫌疑人。

其實不但美國有這樣規定,其實在我國也有類似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以下簡稱本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如果訊問者在訊問前漏未告知,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2條的規定,嫌疑人、被告的自白或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另外要注意的是,立法院於民國102年1月4日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95條第1項第3款有關於辯護權之告知,當時的立法說明表示:有鑑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勞工、原住民均屬法律上弱勢,應積極予以法律扶助,因此修正第1項第3款。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勞工、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應告知得請求法律扶助,以期使用語更為周全。由上述立法說明可以瞭解到,立法者雖認為低收入戶等法律上弱勢有應積極予以法律扶助,而為使用語更周全,才增列本條第1項第3款後段之告知義務,但並未要求訊問者必須將法律扶助法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所規範之「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之對象、要件、格式等細部規定一併告知被告的意思,所以目前司法實務上,不管是警察、檢察官、法官在訊問被告前,都是按照這一條的規定念一遍,如果被告表示要請律師或要申請法律扶助,這時候,訊問者就應該要按照本條第2項規定,立刻停止訊問,等選任的律師來了以後,才會繼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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