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眾打死娃娃機台主 主嫌判刑10年6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0日電)陳姓娃娃機台主不滿歐姓同業,竟糾眾將正在補貨的歐男強押至新北市鶯歌環河路,持棍棒毆打致死。一、二審法院均依傷害致死罪判陳男10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12月21日,陳姓男子與歐姓男子曾有口角糾紛而心生不滿,經友人告知歐男正在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娃娃機店補貨,即與胞兄、多名友人前往娃娃機店,將歐男強押上車載往環河路山水步道口。

陳姓男子將歐男帶到山水步道口後,即指示胞兄與多名友人持棍棒毆打歐男,陳男則在旁錄影、煽動同夥,甚至嬉笑;陳男等人施暴後離去,奄奄一息的歐男經民眾發現報警送醫,仍因多處骨折、顱內出血而傷重不治。

警方循線查獲陳姓男子、陳男胞兄,並查出實際持棍棒毆打被害人的另名陳姓男子與多名未成年犯嫌。新北地檢署依殺人等罪起訴陳男等成年犯嫌,其餘未成年犯嫌移由少年法庭處理。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陳男、陳男胞兄、實際下手毆打被害人的陳姓男子各有期徒刑10年6月、10年2月、8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男等3人主張量刑過重,檢察官則認為陳男等3人有殺人犯意。但二審認為,現場車輛的行車記錄器顯示,案發時施暴者出聲互相提醒「不要打頭」,主嫌陳男等人也沒有指示下手者朝頭部攻擊,難以認定有何殺人犯意。

二審審酌,陳男等3人只為逞凶鬥狠即犯下本案犯行,導致被害人喪失寶貴生命,惡性實屬重大,一審量刑妥適,應予維持,駁回陳男等人上訴。

陳男等3人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