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女涼亭激戰 獲不起訴竟是這原因

記者游承霖/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45歲廖姓男子,今年3月間與一名女子談妥,在新屋區一處公園涼亭進行性交易,遭警方依公然猥褻罪嫌送辦,但桃園地檢署審理後認為,2人性行為地點在涼亭後方搭設布簾處,且該涼亭少有人經過,並非全無遮蔽物體,並不構成公然猥褻構成要件,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據悉,廖男今年3月10日下午3時許,與一名女子談定性交易後,因涼亭有樹林、竹林又有民眾搭設的布簾遮蔽,於是便在該處與女子發生關係,事後因被路過民眾發現報警逮人,遭警方依公然猥褻罪嫌送辦;廖男偵訊時雖坦承與女子性交,但喊冤表示「沒有要給大家看的意思」,過程中曾有一名路人經過,他還驅趕對方,叫他不要再看了。

檢方認為,該處涼亭除了有樹林、竹林遮蔽外,涼亭兩側更有民眾搭設的布簾遮蔽,難以認定2人主觀上要供人觀覽的意圖,難構成公然猥褻要件,加上並無其他積極事證,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認為廖男行為並不構成公然猥褻,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示意圖/記者林盈君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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