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單免徵房屋稅!受災戶5稅目「稅捐減免」

▲花蓮震災釀成嚴重傷亡,財政部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各項稅捐減免。(圖/翻攝畫面)
▲花蓮震災釀成嚴重傷亡,財政部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各項稅捐減免。(圖/翻攝畫面)

[NOWnews今日新聞] 為加強對本次花蓮地震受災民眾及企業提供必要協助,財政部今(23)日表示,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各項稅捐減免,該部北區國稅局及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並於震災發生當日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加強對花蓮縣災區受災民眾及企業提供必要協助,相關租稅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顧及災區納稅義務人之不便及困難,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減輕其負擔
(一)營業稅-主動視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使用牌照稅-依監理機關通報受損車輛報停或報廢資料,主動辦理減免使用牌照稅。
(三)娛樂稅-就轄內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依其停止營業期間或使用設施縮減,主動辦理核減娛樂稅。
(四)房屋稅-依各縣市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黃單」資料,按下列原則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
1.「紅單」:自113年4月起免徵。
2.「黃單」:自113年4月起減半課徵。
(五)地價稅-依各縣市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單」資料,就該屋坐落之土地,主動辦理減免113年地價稅。

二、民眾因地震產生之災害損失,經國稅局審核認定者,得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須減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無限額規定。為使災害損失報備程序更簡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高個人申報災害損失書面審核標準,將得書面審核金額提高至新臺幣30萬元(原15萬元),免派員實地勘查,並增訂「重大災害地區」災害損失申報時間得延長為 3 個月(含)以上,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稽徵機關亦得視轄區災害狀況及稽徵人力比照延長,國稅局於受理後將儘速審核認定。

三、受災民眾及企業因受地震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計利息),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查詢、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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