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市單身無證客 只能住庇護所30~60天

紐約市府與法律援助處(Legal Aid Society)15日就「庇護權法」(Right to Shelter)達成多項和解協議,在繼續實施該法的情況下做出彈性調整,為單身無證客提供30至60天的庇護所居住時間,除非有特殊理由,期滿後將不再繼續提供收容協助。

根據兩方達成的最新共識,市府未來需對成年單身無證客提供30天的庇護、對23歲以下的無證客提供60天的庇護,期滿後除非無證客能提供有特殊需求、或罹患殘疾必須繼續留下,否則將禁止再次提出庇護所居住申請。

與此同時,市府有義務幫助無證客尋找新家,助力他們在離開庇護所後,開啟獨立自主的生活;協議僅對單身無證客設限,不影響有孩子的無證客家庭。

法律援助處首席律師霍爾德(Adrienne Holder)表示,由於無證移民數量增多的大環境下,不得不與市府達成協議,但這些和解條件,也只適用於當前的緊急情況,「起碼先保障『庇護權法』的繼續生效」。

「庇護權法」於1981年根據「卡拉漢訴卡瑞案」(Callahan v. Carey)制定,市府有義務為任何無家可歸而尋求庇護的人提供住所,該規定當時得到市府、州府以及紐約法律援助處的同意。

不過由於無證移民潮,紐約市已無法承擔持續湧入的大量無證客,市長亞當斯(Eric Adams)曾在去年10月,向曼哈頓的州高等法院(Manhattan Supreme Court)提出動議,要求在緊急情況下,暫停庇護權法。

而去年底,在沒有任何官方通告和法院裁決的情況下,紐約市府停止按照規定為無證客提供床位。

根據亞當斯,截止目前,自2022年春季湧入紐約市的無證客已超過18萬3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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