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看食安事件就會發現主管機關有兩大天條,我想為「微型食品業」給政府兩個建議

文:鄧肯(晃過數個領域的打工仔,練習著換位思考;養了乖迕寶寶的偽單爸,嘗試也慈心寬容)

近來又頻傳食安事件,如果你正好是有良心的小型食品業者,可能會看得膽戰心驚。但一般的食安專家在建言時,不會特別設定目標受眾(Target Audience),建言對象常把大型業者與微型業者混為一談。

本文主要站在為數眾多的微型企業(文中稱為小廠)立場發聲,盼能在食安政策中,闢出一條「微型」的路徑。這裡的「微型企業」,用的是〈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小規模企業定義,即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造成食安疑慮的因素,小廠實在難以全避

食安專家最常掛在嘴邊,用來防止食安問題的手段,就是「源頭管理」。源頭管理包含了供應商管理、採購驗收制度、合約審查等等,然而光是這三大項目後面,就有著龐雜的管理細節與流程,一個小規模的製造商,坦白說是罕有能力確實執行。

你問問你鎮上的小型食品行或榨油行,他們有能力大規模訪廠和自訂合約嗎?真的要執行,你也可以問問統一集團,我一年的小小採購額度,要求跟你簽訂合約並要求依照我方驗收標準檢測一堆東西,你統一集團願意賣我,並讓我申請查察全廠嗎?

從幾次食安事件來看,你也會發現這些「源頭管理」手段未必有效。

以近期蘇丹紅事件為例,濟生公司是國內擁有兩間規模頗巨工廠,資本額9000萬的大公司,還通過ISO22000與HACCP驗證,下游有無數間製造小廠。這些小廠如果真的要「源頭管理」,濟生也願意配合的話,不管是書面評估或是實際訪廠,我相信濟生公司都能高分通過,你說你能比ISO和HACCP的驗證單位還厲害嗎?

但最終在蘇丹紅事件中,濟生公司有沒有出大事?我相信各位查一下就知道了。

食安的風險因子,食安監測計畫卻難不疏漏

有些人會拿要求中等規模以上製造廠的「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來要求小廠。坦白講,小規模事業體要做到天羅地網的食品安全監測,是不太可能的,因為每項檢驗費用都是好幾千元起跳,如果每批次都要驗個數十項起跳,其所要花費的成本,不是小業者多賣一兩桶產品能賺回來的。

更何況,食品的風險,不是監測了就能幸免於難,所謂的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概言之就是評估產品可能有哪些風險並加以監測——例如評估產品有蘇丹紅或是重金屬超標的風險,並針對這些風險來檢驗,藉此「管理風險」。

是的,我講的是「管理風險」,不是「倖免於風險」。

以最近的寶林事件來說,已經嚴重到造成2名民眾身亡,但你有聽說過國內有哪家粿條製造大廠曾經對「米酵菌酸」做過食品安全監測嗎?你可能已經自願重金驗了幾千幾百項,沒想到也沒驗到的那項,可能就是你中標的那項。

最近的日本小林製藥的紅麴事件也是一例,日本的小林製藥和國內受波及的大醫生技都是國際大廠,大醫生技更有一整個網站頁面滿滿都是品質檢驗證書,但紅麴產品出了什麼事,連原廠和日本政府目前都說不出來,只說是「未知成分」,試問「未知成分」你要怎麼「監測」?

不論是FSSC、SQF、BRC還是其他主流的驗證系統,目前都沒辦法把這種未知物質列入管理,你說你小廠能比大醫生技更厲害,未卜先知預料到要監測這項成分,並倖免於食安風暴,不被消費者向「國內負責廠商」求償嗎?

不幸受到波及,罰則還可能非常重

各位看看歷次食安事件,可以發現主管機關有兩條「天條」,足以將責任歸咎於業者,並據此開罰。

一是「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安法第7條);二是「食品業者之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如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食安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食安法第8條、GHP附表3)。

前者已經明確說你業者要自主管理了,後者更大可以說你業者受波及是你沒落實品保。

然而,各位如果有看看前述兩大段落,就知道就算你再有良心,但面對大廠你難以「源頭管理」,面對食安風險你也難以全面「監測預防」。

可是主管機關要自保,需要有人承擔責任,只要使用這兩條「天條」,前者得以讓你公司關門(歇業、停業、廢止登記登錄)、後者則可能讓你破產(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法條的刀子是如此大又銳利,明寫在那,就看主管機關有沒有要砍下去讓你當食安兇手而已。 要知道,就算你買大廠的布丁當原料,都可能遇到含有違法的「乙烯二胺四醋酸二鈉」成分呢!食安風報來襲,你這位有良心的小業者,能有幾分自信能閃得過這兩條「天條」呢?

建議:政府,應當建立食安風險資料庫

目前政府設有查詢平台,彙整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新版的添加物法規草案,也將以各類食品為分類,細列每一個食品可以使用的添加物名稱及其限量。

站在小廠的立場,建議政府應當針對風險物質,同樣建立一個資料庫供業者查詢。這個資料庫可同樣以各類食品作為分類,例如烘焙食品中的餅乾,可能會有哪些食安風險,政府應該主動替業者搜尋歷史上餅乾曾經發生的食安事件、學理上可能危害餅乾的風險因子,依照風險高低,彙整列表供業者查詢,並據此食安監測。

這個資料庫也應該動態調整,納入業者建議與各國的食安預警通報資訊,滾動更新風險因子,並調整各因子的風險高低。政府擁有比業者更龐大的資源,應當更主動積極地建立起各項可以幫助業者的工具。

更進一步,政府可以將這些風險因子分級,1級為「高風險」,強烈建議進行食安監測。2級為「很可能」有風險。3級「可能」有風險。4級為「曾經發生過」的風險,但尚無法分類。未來需要更多研究證據釐清。5級為「低風險」,學理或經驗推測上可能發生,但罕有發生,尚未有發生過的紀錄。

有分級的風險,業者才能量力量力而為,並清楚防範的優先順序。

建議:風險分級之後,讓業者有適度的免責

人能入口的食品上萬種,成分千變萬化,再乘上大環境的變化,各類細菌病毒的演化,還有化學的精進,人心假冒攙偽的深不可測。從事食品這行業,真的風險很高。

目前的法規總是一味地加重罰則,提倡吹哨者條款,縱然某廠花了上億建置實驗室,或是每年投入數千萬進行檢驗,但只要有一次馬失前蹄,就會被網民大肆訕笑,真的是利潤如麵粉,風險如白粉。

建議政府應當在建立食安風險資料庫,並將風險分級之後,鼓勵業者依能力意願不同,將不同數量的風險因子納入食安監測,假若不幸捲入食安風暴,納入程度越高的業者,就應該要有越高程度的免責。

例如,若有業者真能撒下大把的錢,把1~5級的風險因子全部檢驗了一次,結果還是不幸捲入食安事件——例如正在延燒的日本紅麴事件就可能就是如此。建議政府應當在此時給予業者一定程度的免責,甚至在面臨政府要求下架回收的命令時,應當給予一定程度的補助,這才是對積極防範食安破口業者的鼓勵。

業界常聽聞,政府的施政目標是驅逐小廠,汰留大廠,這樣主管機關才能便宜管理。綜觀建國百年以來的政策發展,食品相關法律越訂越細,越訂越多,罰則也越來越重,確實頗有驅逐小廠之態勢。

然而大廠也是由小廠慢慢長大的,政府現已經為食品製造業建立起如此高的進入門檻,又沒有提供相對應足夠的工具與鼓勵。長此以往,真的是市場與消費者之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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