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交代!見社工上銬轟「嗜血獵巫」:正當性何在? 破50民團連署表不滿

記者温振甫/綜合報導

台北市1名男童凱凱,去年年底遭保母凌虐致死,案件持續發酵,昨(12日)負責探視凱凱的陳姓社工,也被依偽造文書、過失致死等罪移送,不過社工被警方雙手上銬帶走引發爭議,外界痛批檢警行為不具正當性,已經超過50個民團連署,要檢警給交代。

日前涉案的陳姓社工被上銬移送畫面。(圖/資料畫面,塗豐駿攝)

針對警方將社工上銬,並移送台北地檢署的做法,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聯合多個民間團體發布聲明,認為此舉恐有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刑事訴訟法》及「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不當侵害人民權利與尊嚴。

至今已經有超過50個民間團體連署,聯合聲明如下:

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台北地方檢察署就本案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應公開檢討說明:

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明定偵查中案件絕對不得公開範圍及例外公開之程序,於第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規定:「前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之:……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並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者,於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之。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之情形,得不以去識別化處理;另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4項,「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從新聞上可見,檢警所偵查的犯罪事實、甚至被告與親人通訊軟體內容等,第一時間被太報大肆報導並後續遭各家媒體轉載,孰料更離譜的是,依據昨(12)日相關新聞畫面,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將涉案社工上銬,且直接從警察局正門、有媒體守候攝影之處解送。就本案矚目程度,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顯然應避免不當曝光,應預先有相應措施。然而,文山第二分局使該名上銬社工無端遭眾多媒體拍攝報導,全未顧及當事人隱私,乃至在偵查程序中案件,讓社工先須面對大眾公審,對其人格尊嚴與基本人權有重大侵害。

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台北地方檢察署應就本件戒具使用是否具備正當性、#是否過當,應公開檢討說明:

新聞畫面中上銬解送畫面,引起社工界一片譁然。針對是否得對犯罪嫌疑人使用如手銬的戒具,「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經執行拘提或逮捕,審酌下列情形,得對其使用戒具: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或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由此可知,使用手拷須顯有精神狀況、攻擊行為等情節時,方始符合使用之必要與正當性。

再者,針對戒具使用的比例原則,明確規範於《刑事訴訟法》89-1條,「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中亦再次強調:「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

就新聞所述可知,該名社工於昨日下午由警方帶回文山第二分局,經簡短詢問,即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全程配合,精神狀況穩定、也無攻擊、掙扎、脫逃傾向。然警方卻將其上銬,其使用戒具之比例原則為何?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台北地方檢察署應就本件有違「刑事訴訟法」及戒具實施辦法部分,提出公開之檢討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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