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修正再生條例 建物未依規定設光電設備最高罰150萬元

屋頂型光電。截自網路
屋頂型光電。截自網路


經濟部能源署今日表示,已於昨(23)日正式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建物未依規定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缃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解決SRF(固體再生燃料)「亂流」,刪除「廢棄物」發電適用獎勵補助規定;增列再生能源發電執照失效後應拆除及回收發電設備,並訂違規罰則;另外,地熱探勘若不影響地表使用,得放寬土地使用規範。

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法是為了讓再生能源發展推行制度研析過程更加周延及完善,並強化第2次能源轉型發展多元綠能的法制基礎。

此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歷經2019年、2023年共2次修法,本次修正是為因應再生能源推動實務,重新檢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定義、強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完成設置後之管理及相應罰則、放寬地熱能導入定向井之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

預告重點包括,修正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用詞定義,排除廢棄物利用適用獎勵補助規範。經濟部表示,國際上針對「廢棄物」料源,只將屬於生物質部分納入再生能源範疇,故而排除「利用或處理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適用再生能源條例。

為維持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良善設置環境,增列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失效後,設置者應拆除回收或採其他適當之處置。

增訂新建、增建、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建築物存續期間,應管理、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增訂設置者未依前述規定拆除回收或管理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罰則。建築物起造人未依規定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管理維護該設備,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再生能源設置者若在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失效後,未依規定處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其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得按次連續處罰。

考量地熱能探勘、開發階段如導入定向井,可有助增加取熱範圍,因此在達到一定深度且不影響地表空間使用的前提下,放寬定向井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

為期延續現行推動再生能源的有效措施,調整再生能源憑證的法律授權及提高共同升壓站管理規定的法律位階。

經濟部表示,本次草案自今天起預告60天,若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在期限內提供書面意見供經濟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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