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黨主席張采明針對國三生割頸事件 發表生命權重於隱私權聲明書

公元2024年1月7日下午2點,為回應近日來新北國三生割頸案的眾多爭議,著名的資深檢察官劉承武先生,召集各縣市被害人權服務協會與各縣市的公道正義服務協會以及法治文明協會,以及邀請各政黨的主要代表,包括時代力量的立法委員陳椒華和國民黨立法委員鄭正鈐的國會助理李毅獻,以及台灣政黨主席黨團聯合會的總會長經濟黨主席張采明都齊聚一堂,針對校園安全以及國家不法和公權力不當的問題召開研討會發表看法,其中張采明主席更對國三生的割頸案發表生命權重於隱私權的聲明書,並得到與會大眾的滿堂喝采。以下即是張采明主席聲明書的內容:

一、我們堅決反對任何假藉人權之名,而實際是行縱容犯罪,殘害人權之事。
關於校園,發生未滿18歲的國中生,以凶惡的手法和野蠻的暴行砍殺無辜的國中生,我們認為該行為的暴力與兇殘對被害者是極端的不人道,是對人權最大的殘害,且已威脅到每個人的安全,並使得每個有良心的人都覺得需譴責這樣的暴行。我們堅決反對任何假藉人權之名,而實際是包庇各種殘害人權的惡行。

二、對所有人民生命權的維護應高於對少年個資隱私權的維護。對於重大的社會事件,人民應有知的權利和討論的言論自由,並藉由知悉而採取保護自己生命財產的措施。在各種權利的競合的情形下,生命權的維護和對人類安全的追求,其位階應高於對少年個資隱私權的維護,台灣的司法不應本末倒置。

三、對此次殘忍無比的校園暴力事件的討論和探悉,是對公道正義與文明法治的追求,也是對被害者人權的關懷,更是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展現,也是社會安全環境維護的一環,更是台灣人民追求真善美和公民力量的展示。當公權力無法保護我們的時候,社會與校園安全破口不斷的時候,司法不能限制台灣人民自由討論如何使自身免於急難的救助方式。

四、根據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規定「﹝1﹞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已違反了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的規定,並妨害人民對生存權與社會安全的維護。本次會議的召開與坊間對此次事件的討論,都是為了防止青少年有妨礙他人的自由與生命、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和增進公共利益,不應受到任何不合情和不合理的壓制。

五、法官或公務員因有人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一項規定而予以處分。則是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依憲法「第 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六、而這件事也充分地顯現<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不合時宜,已到了需要立即修法的地步。對少年年齡層的重新定義,以及少年重大和專業的犯罪手法的除外界定,都勢在必行。

七、美國的羅斯福總統在公元1941年1月6日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全球面臨緊急危難時刻,發表了世界各地(everywhere in the world)”的人們應該享有的四項基本自由:即
1、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
2、信仰自由(Freedom of worship)
3、免於匱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
4、免於恐懼的自由(Freedom from fear)

該四大自由並由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 通過並公布<世界人權宣言>,將四大自由列為普世人民的最高願望。並宣告「這一世界人權宣言, 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 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 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 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而今日社會與校園安全面臨重大急難,人民對青少年殘暴的惡行與野蠻,備感震驚,並惶惶不可終日,我們在此重申台灣人民應擁有普世人民希望的言論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司法界和所有現今參選的總統副總統以及立法委員參選人的基本呼籲和要求,也是我們追求台灣的民主法治和文明人權的目標。

而該聲明書的內容因鏗鏘有力,擲地有聲,已為各大媒體紛紛轉載,並可望成為下一階段立法院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