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拍板 AI、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上限18億、延長至2029年
產業創新條例10-1將於今年底屆期,為利產業因應人工智慧(AI)與全球淨零排放趨勢,促進投資新創事業,強化公司對外投資的同時保護關鍵技術,經濟部4日公告「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增訂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適用項目;租稅優惠實行時間延長至2029年年底;同時,提高適用投資抵減的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8億元。
產發署表示,修正重點包括,第10條之1,為鼓勵產業持續智慧升級、配合5G應用商機與資安防護日趨重要,保留現行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項目,並檢討智慧機械現行智慧化功能,朝高階智慧製造邁進。
同時,因應AI應用快速發展,為鼓勵企業全面提升產業競爭力,以及配合全球減碳趨勢與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增訂人工智慧、節能減碳項目,促進產業運用租稅優惠積極投資。
配合適用項目增加,將現行適用投資支出金額上限新臺幣10億元提高至18億元,期產業多投資AI與節能減碳設備,加速數位與淨零雙軸轉型。施行期限則延長至2029年12月31日,與產創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條文一致。
另外,第22條,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新臺幣15億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請核准,修正為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核准投資事由。
以及第23條之1,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為1.5億元,其中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比例提高至50%,以引導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資金可多挹注於新創事業。
第23條之2部分,除現行個人投資設立2年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規定外,增訂個人投資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符合要件者,亦得適用本條租稅優惠,協助新創事業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
第67條之3則增訂「公司未事前申請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附款」,及「已實行投資後其投資之經營始有不予核准投資之事由,經命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的罰則。
為使產業可於2025年銜接適用,其具急迫性,產發署表示,已召開數場產業座談會,故本次預告期間訂為14日;除此之外,將就前開租稅優惠等修正條文召開公聽會,邀請相關產官學界參與討論。經綜合評估各界意見並據以修正後,將函報行政院及送請立法院審議,期能於立法院本會期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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