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貪污判4年半定讞須入監 三重立委將補選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高志鵬被控貪污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二審依貪污罪,判處高志鵬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高志鵬必須入監。

最高法院公告判決前,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確保高志鵬順利入監,他的立委身分也不保。

(中央社/資料照片)
(中央社/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高志鵬擔任第6屆立法委員身兼財政委員會委員時,東豐閣股份公司有意申請承租價購台中市旱新段第805地號的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找上高志鵬幫忙。

高志鵬受東豐閣負責人請託後,明知該承租價購案違反都市計畫法不得租售,為圖東豐閣取得土地租購權利,及事成後可獲得以政治捐獻形式支付的報酬,於96年間接續邀約管理國有財產機關的首長、副首長到立法院507辦公室會面或主持召開協調會。

判決指出,高志鵬利用擔任立法委員的職權機會及身分請託關說,干預管理國有財產機關對於土地承租價購案是否同意出租讓售的決定,圖東豐閣取得土地的租購權利及己身報酬,在東豐閣順利承租後,獲得以政治捐獻名義捐款新台幣50萬元。

高志鵬一審遭判刑5年6月,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法官認為國有地讓售、租賃非立委職權,就算拿到錢,只構成品德非議,改判無罪。

更一審認為,高志鵬利用立委職務上機會,圖東豐閣與自身利益,依圖利罪改判高志鵬7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更二審維持更一審見解,審酌高志鵬一再干預財政機關對於國有財產管理藉此謀利,且二度邀約國有財產局局長為此列席會議,另以該案已審理超過8年,適用妥速審判法,105年改判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追繳不法所得50萬元。

高志鵬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主張該案分為承租、價購兩階段,承租階段雖收錢但未違背法令,價購階段縱然違法但未獲准,僅屬未遂。

最高法院認為,本件土地先申請承租,只是為了取得申請價購的獎勵投資資格,不得將承租、價購割裂觀察分別評價,高志鵬所為出於同一預定計畫,原審論以圖利罪並無適用法則不當,今天駁回上訴。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今天表示,由於高志鵬所遺任期超過一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在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新北市第3選舉區(三重)3個月內要完成補選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規定,區域立委,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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