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鬣蜥飼養登記30日截止 逾期未申辦最高罰5萬

記者黃宇秀/綜合報導

農委會林務局今(26)日表示,民眾如飼養綠鬣蜥等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應在11月30日前向地方政府登記,逾期未登記者將成為非法持有,可處新臺幣1萬至5萬元,並沒入動物。

林務局指出,今年8月20日公告修正「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新增本土陸域物種13種、非臺灣地區的國外物種72種,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之種類」計美洲綠鬣蜥1種(排除變異型個體),自9月1日生效。

林務局說,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即持有前述公告物種者,應於指定期限(今年11月30日)前,攜帶相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飼主身分證明文件、可供辨識的動物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

林務局表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繁殖;受理登記期限截止後,如飼養綠鬣蜥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未經登記,可處1萬至5 萬元罰鍰並沒入動物。

林務局表示,民眾如飼養綠鬣蜥等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應在11月30日前向地方政府登記。(林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