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民眾生活安寧 環保署修法加倍夜間噪音車罰鍰

記者李佩玲/臺北報導

為擴大維護夜間寧適環境,行政院環保署今(29)日指出,修正發布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針對於夜間時段或特定區域(包含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汽機車噪音有違反公告妨害他人生活安寧行為時,由首次違反罰3千元加倍裁罰至6千元,再次違反將持續加倍裁罰直至上限3萬元;而經攔(查)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直接裁罰法定最高金額3千6百元。

環保署說明,目前已有半數以上縣市政府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公告於特定時段或地點,車輛「使用未經認證之排氣管」屬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另也有5個縣市將「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公告為妨害安寧行為,違反者均可依噪音管制法23條處3千元至3萬元罰鍰。為擴大遏止汽機車於夜間及需要特別安寧地區製造噪音的行為,環保署修法將違規罰鍰加倍,也將經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直接以噪音管制法第26條所訂最高金額裁罰。

環保署建議各縣市可在暑期噪音車活躍期規劃跨縣市擴大聯合稽查取締,並建議其他還未有相關妨害安寧行為公告縣市,可參照上述縣市作法,盡速將「使用未經認證之排氣管」及「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公告為妨害安寧行為,以全面有效遏止車輛任意變更排氣管製造噪音。

除噪音管制法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也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可處6千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環保署建議各縣市政府可依據前開法令,加強環、警合作共同執法,針對噪音車輛常出沒時段與區域執行專案稽查。

環保署修法加倍夜間噪音車罰鍰,期望透過加重罰鍰金額達嚇阻效果。(取自新北市政府網站)